甲公司招聘了小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个月2360元,转正后工资3500元。小宝听后没有异议,当场就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作1个月后,小宝听同事说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自己的劳动合同约定5个月试用期明显超过了2个月。于是小宝就找到了甲公司部门经理,要求减少试用期。部门经理当场就拒绝了小宝的要求,说全公司的劳动者都是5个月的试用期,没有例外。
小宝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缩短试用期。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甲公司与小宝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将试用期更改为2个月。
大信观点:
试用期是公司与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求职条件或招聘条件的磨合了解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动不动试用期就规定为半年,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劳动者对此应予以警惕,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要举起维权大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为:1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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