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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能以不能胜任为理由解聘员工吗?

甲公司为发展自身业务,招聘了小宝入职,任摄影师岗位,约定试用期二个月。在入职一个月后,甲公司领导认为小宝的摄影技术与公司的要求不符,于是通知人事以小宝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小宝的劳动关系,并未给予任何补偿。小宝认为自己的摄影技术完全符合公司要求,是公司无理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除本次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小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与小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支持了小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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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观点:

大部分公司认为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无需复杂的手续,但实际未然。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要素为:

1 劳动者对录用条件已知悉且同意(如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已载明录用条件)

2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考核记录或其他证据)

3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试用期届满前将该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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