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于2018年2月入职深圳某货运公司。
2021年8月3日,韦某因意外摔伤申请病假,治疗期间已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2年6月,韦某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要求休7天,公司认为其存在故意休病假的嫌疑,未予批准。
自此,韦某未再到岗。
公司随后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韦某回运输队参加工作,同时向韦某邮寄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
2022年8月,公司以韦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韦某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法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公司意见:韦某存在故意休病假嫌疑,未经批准脱岗属严重违纪,公司主张韦某已累计休病假117天,由于韦某休假时间过长,且病情并不严重。
公司曾对韦某的伤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是根据韦某开具的病假材料,韦某只需要隔天回医院接受约一小时的理疗;
二是韦某此前病假期间的微信朋友圈记录显示,韦某曾多次外出酒店、棋牌房等旅游景区,可以证实韦某并没有进行真正的休养,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的嫌疑;
三是韦某中途多次变换医院,且其居住地在××狮镇,后续提供的病假单却是远距其居住地20公里的“XX卫生院”出具。
公司认为,韦某再次以“肩关节痛”为由请病假7天,为不使其长期脱离岗位,其司按照制度不予审批其病假,同时建议韦某回车队上班候派,负责临时辅助车队相关队务工作,并进行安全知识再培训,但韦某拒不签字并自行离开,此后韦某拒不返岗,且经其司多次联系均不理会。
《公司劳动管理奖惩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韦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与韦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一审判决:韦某的种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韦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信观点:
爱岗敬业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者应该克服自身的一些困难努力工作服务社会,而不能一味要求用人单位满足自身的一些不合理要求,韦某的种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已告知韦某,可以作为被韦某对韦某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该规定中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韦某未经批准而未上班的时间已连续超过10天,按被韦某上述规章制度规定,韦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公司以韦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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